《病毒性心肌炎的診斷標準》內容預覽:
【編者按】 1999 年9 月在昆明召開了全國小兒心肌炎、心肌病學術會議,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,修訂了1994 年5 月在山東威海會議制訂的《小兒病毒性心肌炎診斷標準》?,F將修訂后的診斷標準刊出,供臨床醫(yī)師參考。對本診斷標準不能機械搬用,有些輕癥或呈隱匿性經過者易被漏診,只有對臨床資料進行全面分析才能作出正確診斷。
一、臨床診斷依據
(一) 心功能不全、心源性休克或心腦綜合征。
(二) 心臟擴大(X線、超聲心動圖檢查具有表現之一) 。
(三) 心電圖改變:以R 波為主的2 個或2 個以上主要導聯( Ⅰ、Ⅱ、aVF、V5) 的ST2T改變持續(xù)4 天以上伴動態(tài)變化,竇房傳導阻滯、房室傳導阻滯,完全性右或左束支阻滯,成聯律、多形、多源、成對或并行性早搏,非房室結及房室折返引起的異位性心動過速,低電壓(新生兒除外) 及異常Q 波。
(四) CK-MB 升高或心肌肌鈣蛋白(cTnI 或cTnT) 陽性。
二、病原學診斷依據
(一) 確診指標:自患兒心內膜、心肌、心包(活檢、病理)或心包穿刺液檢查,發(fā)現已下之一者可確診心肌炎由病毒引起。
1. 分離到病毒。
2. 用病毒核酸探針查到病毒核酸。3. 特異性病毒抗體陽性。
(二) 參考依據:有以下之一者結合臨床表現可考慮心肌炎系病毒引起。
1. 自患兒糞便、咽拭子或血液中分離到病毒,且恢復期通信作者:吳鐵吉,首都兒科研究所,100020血清同型抗體滴度較第一份血清升高或降低4 倍以上。
2. 病程早期患兒血中特異性IgM抗體陽性。
3. 用病毒核酸探針自患兒血中查到病毒核酸。
三、確診依據
(一) 具備臨床診斷依據2 項,可臨床診斷為心肌炎。發(fā)病同時或發(fā)病前1~3 周有病毒感染的證據支持診斷者。
(二) 同時具備病原學確診依據之一,可確診為病毒性心肌炎,具備病原學參考依據之一,可臨床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。
(三) 凡不具備確診依據,應給予必要的治療或隨診,根據病情變化,確診或除外心肌炎。
(四) 應除外風濕性心肌炎、中毒性心肌炎、先天性心臟病、結締組織病以及代謝性疾病的心肌損害、甲狀腺功能亢進癥、原發(fā)性心肌病、原發(fā)性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癥、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、心臟自主神經功能異常、β受體功能亢進及藥物引起的心電圖改變。
四、分期
(一) 急性期:新發(fā)病,癥狀及檢查陽性發(fā)現明顯且多變,一般病程在半年以內。
(二) 遷延期:臨床癥狀反復出現,客觀檢查指標遷延不愈,病程多在半年以上。
(三) 慢性期:進行性心臟增大,反復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,病情時輕時重,病程在1 年以上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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